智慧党建新阵地 孕育发展新动力******
方便的操作、精美的界面、丰富的资源……最近,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火箭院”)“智慧党建平台”正式上线试运行,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作出新的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火箭院紧跟着时代发展步伐,搭建了智慧党建平台,积极推动党建工作向“智慧化”方向发展,把党建信息化提升到“智慧党建”的新高度,以高质量的党建创新推动院全面形成“三高”发展模式。
线上流程让党建工作更科学
与主数据系统对接起全院各级党组织630余个党支部、14900名党员基础信息和党务支撑数据,做到全院范围内人员信息动态准确,自动报表……智慧党建平台着力于充分利用大数据为党组织建设赋能,为党委掌握、调整和优化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直观分析呈现队伍结构和业务状态,实现党内统计报表一键生成和导出;在线记录“三会一课”组织生活开展、党员发展、支部工作台账等,整合重复性琐碎工作;手机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支部成立换届增补、发展党员……搭建精细化的流程,提升政工部门、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的精益管理水平。
请示批复模板、加盖电子印章、自动生成PDF文件、手机短信审批业务流程请示、一键归档……在线业务流转,让党务工作者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工作,规范化操作,工作效率和效果得到大幅提升。
党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一套科学的推进机制。火箭院政工部党建处处长王海斌介绍,党建业务管理系统以党组织党员信息管理、数据分析展示、支部组织生活、业务流程办理、移动办公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同时把党的保密要求贯穿到平台建设、运用过程中,安全地通过内网电脑端、外网手机端和电脑端,提供数据管理、信息管理、文档管理等功能,为党组织关系转接、党内统计报表、支部成立换届增补流程、发展党员流程、“三会一课”管理等提供应用支持。
党建业务管理系统兼具功能强大和安全可靠,这让火箭院15所的党务工作者寇燕娜在试用过程中印象深刻,她说,“党建业务管理系统真正使每个部门的工作扎实、高效地嵌入到整体流程的‘流水线’上,贯穿于党务工作始终,让我们的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开展。”
特色功能让党群服务更贴心
“学习二十大精神思想汇报会即将开始,请认真做好学习准备”“提醒各位党员同志,请尽快缴纳党费”“尊敬的党务管理员您好,重点室党支部的任期将满,请及时向该党支部印发做好按期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智慧党建平台上的短信自动提醒功能是火箭院12所党务工作者郭辛捷的得力“小助手”,她说,“尤其是支部换届特别集中的时候,这个功能真的非常实用。不但免去我们定期查阅纸质档案的麻烦,也让我们的工作开展得更加及时。”郭辛捷介绍,火箭院所属12所党组织结构庞大、党员众多,人员转接频繁,日常的党务管理工作十分繁杂,但智慧党建平台让她的工作变得准确、便捷了很多。
短信自动提醒只是智慧党建平台特色功能的一个缩影。着眼于创新性解决基层党务管理工作的相应问题,智慧党建平台设置了“数据看板”“分析提醒”“移动办公”等特色功能,破解困扰党务工作者的许多“痛点”,全面覆盖群众、党员、党支部、党委、政工部门这5类角色所需的核心功能,为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带来更加优质的党建工作体验和党员服务。更加贴心的是,党建智慧平台也充分考虑到了个性化的设置功能。“在平台上可以给自己设置多重角色,这个功能确保我既不会遗漏掉任何党务工作,也不会错过党组织活动的相关信息,非常实用。”郭辛捷说。
云上学习让党员教育更鲜活
高清晰全息影像全方位还原展厅细节,多种数字化应用技术打造沉浸式观展体验……最近,火箭院“建院65周年 一院历史展”正式开幕,无需前往参观现场,在智慧党建平台上的线上“党建书苑”栏目中就可以找到线上观展入口,随时随地“漫游”院史长河。
在线上观展的功能中,还可以通过特色栏目“红色云图”,直达全国各地各具特色的红色线上展览中一饱眼福;如果想学习和查询党务资料,也不用再跑遍图书馆、档案馆,只要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能从海量资料中查找到想要的内容……
线上“党建书苑”的到访者都更加直观地感受到智慧党建的创新魅力,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优质学习资源为全院共享,让线下的活动与资源展现在“眼前”、输送到“指尖”、传播到“耳边”,让党员教育更鲜活,党企文化更融合,党建合力更强大。
更加“智慧”的党建平台在试用阶段就赢得了广大干部员工的喜爱。大家纷纷表示,“现在人们都喜欢用智能手机,智慧党建平台能与手机等移动终端结合,使我们的党建工作变得更加灵活、方便,也更能体现新时代的‘线上’民主。”
“下一步,我们会持续探索、运用智慧党建模式,将支部建在网上,为广大干部职工打造‘永远在线’的党组织新阵地。”王海斌说。(供稿:撒文昭)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