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张鹏为刚刚破土的秧苗浇水。 曾令刚 摄
中新网兴安盟1月10日电 题:85后青年返乡“跳农门”:从“水土不服”到逐梦乡野
作者 张玮 曾令刚 张禹
弯腰起身,手里锋利的刀片把一盘南瓜苗挨个斜着削去真叶和一片子叶;坐下,拿起一棵黄瓜苗,斜削去茎根部,并与南瓜苗刀口处无缝贴合,再用红色小夹子夹住……
嫁接秧苗的整个过程不过两三秒,农技师张鹏手法娴熟,一气呵成。
新春将至,位于内蒙古东部的兴安盟突泉县白雪皑皑,映衬着曙光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园区内道路两旁刚挂上的红灯笼分外鲜亮。
而园区的温室大棚里满目绿色,农技师们正忙着育苗和嫁接秧苗,为今年的蔬菜、水果种植开个好头,孕育春的希望。
图为农技师们嫁接秧苗。 曾令刚 摄
“南瓜子要平着放,芽要放在正中间,撒过水后再覆盖保鲜膜,膜的厚度也是有讲究的,太薄太厚都会影响出苗率……”张鹏一边忙乎自己手里的活儿,一边不停地帮助农户答疑解惑。
张鹏介绍,播种深度控制在1.5厘米左右,种子6天就能破土而出。“这样的话,13天后嫁接黄瓜,正月初六就可以交付订单。”
这个春节,张鹏和农技师们要完成18万株的蔬果秧苗订单生产。“这批苗主要销往兴安盟境内和吉林省的部分地区,今年总共能育3批次,育苗300万株左右,毛收入能达到150万元。”
12年前,“85后”的张鹏选择返乡“跳农门”,从“水土不服”到得心应手,如今的他已经将梦想的种子埋进乡土,并生根发芽。
回首一路走来的育苗时光,张鹏感慨颇多。
2010年,从兰州理工大学毕业后的张鹏参加了突泉县组织的赴山东寿光学习育苗技术的活动,半年多后,张鹏回乡开始尝试育苗。
“但第一茬儿西红柿就遭遇了‘水土不服’,因为水、温度、土壤的差异,西红柿成熟后还没有手掌大。”关于第一次育苗,张鹏记忆犹新。
图为张鹏为村民传授育苗技术。 曾令刚 摄
张鹏说,当时好多人劝他放弃。“但我更想坚持。”
于是,张鹏改变策略,跑去和当地的“土专家”请教,鞋跑坏了好几双,笔记记了一摞又一摞,不断地尝试、总结。终于,他创新推出育苗和嫁接为一体的新方式。
2014年,张鹏育出的黄瓜苗抗病力极强,且采摘期能延长2个月,种植收益能提升30%。这一年,张鹏打开了市场,在政府给予的60万元产业资金的补贴下,他建起8个温室,成立了自己的农业公司,开始规模化、工厂化育苗。
现在,张鹏的团队一年要培育300万株蔬菜、瓜果、花卉秧苗上市。
除了秧苗成活率高、产量好、抗病性能强,张鹏还提供售后服务,“主要是技术指导,什么苗木适应什么水肥、喜欢什么温度,都要细致地教给农户。”如今的张鹏被内蒙古自治区农牧部门认定为“基层农技推广员”。
图为郁郁葱葱的育苗棚。 曾令刚 摄
“今年我又定了3000颗柿子苗、3000颗黄瓜苗,他家的苗成活率高,果实成熟后销路也好。”种了20多年大棚蔬菜的“老把式”何凤军每次来定苗都要和张鹏探讨一番种植技术。
在张鹏的带领下,当地越来越多村民参与到大棚种植中,亩年均收入均突破5万元。
忙完春节这一阵儿,张鹏计划继续外出考察学习,他给自己定了一个小目标:要尽快攻克西红柿耐储存但口感硬的问题,早日推出口感型西红柿秧苗。
在张鹏眼里,嫩绿的新芽不仅代表春的喜悦,更孕育着农户们新的希望。“2023年,希望我们能培育出更优良的品种,让温室大棚成为种植户增收致富的‘聚宝盆’。”(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